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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标题:总会简介 |
添加时间:2007-3-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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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市慈善总会简介
慈善事业是扶危济困、行善积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是高尚的道德情操;慈善事业利在当代,功在千秋,对加快建设小康社会,加强精神文明建设,构建和谐社会,落实“八荣八耻”荣辱观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。福州市慈善总会的成立,标志着我市社会捐赠与扶贫济困工作开始纳入有序、规范的轨道,将为社会弱势群体带来福音。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: 1、慈善总会机构 本会是经市委决定、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、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团体。本会名誉会长由中共福建省委常委、福州市委书记袁荣祥,市委副书记、市长郑松岩,市委副书记牛纪刚,副市长杨爱金亲自担任;会长由原市委副书记、正厅级巡视员方庆云担任。内设办公室、筹资部、项目部、财务部。 2、慈善总会宗旨 “救危助急,济困扶贫”。按照“政府指导、社会参与、民间运作、造福民众”精神,通过广纳义举,广播善心,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,为社会弱势群体带来希望、带来信心,为社会文明、进步、和谐作贡献。 3 、善款善物募集 根据国家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精神,面向社会,发动国内各界人士,包括自然人、法人或其它组织,及港澳台同胞、海外侨胞、国际友人,一切热心慈善事业的人们共同参与。通过以下途径募集善款、善物:(1)直接捐赠。(2)建立企业慈善基金。(3)开展“慈善事业一年一日捐”活动。(4)根据捐赠人意愿确定慈善项目。(5)联办慈善项目。(6)冠名销售,企业借用本会慈善名义开展的销售活动,其销售收入中部分利润纳入慈善资金。(7)以慈善名义开展的义演、义卖、义赛等多种形式募集慈善资金。 4、善款善物使用 (1)使用原则:一是尊重捐赠者意愿原则。采取定向、非定向的形式。二是分清轻重缓急,突出重点,统筹规划,科学安排。(2)使用范围:包括开展扶老、抚孤、帮残、救难、救灾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;开展公益性活动,如筹建慈善学校、慈善医院、慈善养老院等。(3)慈善救助对象:①生命处于危急,家庭困难,急需抢救者;②天灾人祸,家破人亡,急需救助者;③无依无靠的孤儿,16周岁以下,无自食其力能力者;④无依无靠,丧失劳动能力者;⑤家庭贫困无法上学者;⑥父母双方残疾,无法供养子女者;⑦残疾需要医治家庭困难者。 5、对捐赠者鼓励 本会对善款善物捐赠者的鼓励,除享受国家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规定的“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”外,享有:(1)凡捐赠人民币100万、101—300万、301万以上者,授以慈善家光荣称号、聘为本会终身荣誉会长、授给大小不同金质牌匾、立碑、新闻媒介宣传(事先征求意见,下同),载入福州慈善史册;(2)凡捐赠人民币10—30万、31—50万、51—99万者,授给大小不同银质牌匾、立碑、登录慈善史册、发给慈善证书;(3)凡捐赠人民币1—9万者,立碑、登录慈善史册、发给慈善证书;(4)凡捐赠人民币万元以下者,登录慈善光荣册、发给慈善证书;(5)对慈善事业做出特别贡献、重大贡献和一定贡献的重点企业和社会名人,分别聘为本会荣誉会长、副会长、高级顾问、顾问、常务理事和理事等职务。(6)捐赠者对慈善捐献活动的回报有特殊要求的(如冠名权等),可与本会商榷。 6、慈善工作监督 本会慈善工作接受社会监督,定期公布善款来源及使用情况,做到来的清楚,用的明白,不断提高公信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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